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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服務條款

測試服務條款(暫定版)
  1.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 食品安全檢驗室(以下簡稱「本室」)茲同意依據本測試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提供服務。
  2. 本室係為提出要求的個人或機構(以下稱「委託人」)提供服務。除經本室同意,否則本室不接受委託人以外任何他人之指示。
  3. 於提供服務過程中,本室所製作之任何檢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資料其上之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應屬於本室所有。未經本室事先書面同意(本室有權加以拒絕),委託人不得重製、複製、出版或對第三人披露上述資料內容之全部或其摘要。委託人並保證,其履行輔助人及代理人對與本室業務相關之任何資訊,將善盡保密責任,不會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
  4. 4.1本室保證以合理注意義務及技術履行服務,本室如善盡此等注意義務與技術即應免除一切責任。

4.2本室如因違約及/或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及技術而應承擔損失、損害或費用責任的索賠,不論其性質或原因為何,在任何情況下本室所應負擔之責任總額,將不超過引起此等索賠之特定服務項目按該契約規定應負費用或佣金的5倍,但對於任何間接或衍生性損失,包括喪失利潤,喪失未來可能交易,喪失產量及/或委託人因而取消以締結之契約,本室不負賠償責任。

4.3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室延遲或不能依約履行服務,本室將不負相關損失或損害責任,此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內亂、徵用、政府或國會通過之限制、禁令、法令、進出口管制、罷工或勞資糾紛(無論是否牽涉到本室員工)、工人或材料取得困難、機器故障、火災或意外等。發生上述事件時,本室得取消或暫緩任何提供服務的契約,且不負任何責任。
4.4本室如未能按照其預計時間完成服務之提供,對於委託人因此所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本室不負任何責任。

4.5委託人應認知樣品在本室或本室代理人或轉包商執行測試過程中,因必要之測試程序可能遭受破壞或毀損,本室將不負任何與必要測試相關作業而引起之樣品破壞或毀損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之相關法律責任。

4.6當委託人要求返還樣品時,本室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將不負任何返還樣品前之包裝義務,且本室決不對任何樣品運送過程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負任何相關法律責任。

  1. 5.1 依照本室已接受的委託人指示,本室所製作之任何檢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資料,係在委託人指示範圍內提供意見。本室並無義務就委託人指示以外之任何事實或情況提出報告。

5.2 對樣品進行試驗或分析後所作的報告、調查或檢驗證書中,只針對本室對樣品的具體意見,並不代表本室對樣品所屬之整批貨物的意見。

  1. 本室得自行裁量將契約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委由代理人或包商履行。
  2. 本室所有主管、員工、代理人或包商都應享有通用條款(General Conditions)所規定之責任限制及補償保障。就此等限制及保障而言,本室因此所簽訂之契約,不僅代表本室,且同時以上述人員的代理人及委託人之身分為之。
  3. 委託人應:

8.1確保及時給予本室指示,並附充分資訊俾便本室得以有效履行義務;
8.2本室所收受之文件如反映委託人與第三方間之約定或協議,如銷售契約、信用狀、提單等,此等文件應僅作為參考,不得據以擴大或限制本室所提供之服務或所承諾之義務;

8.3.事先通知本室與提供服務有關之所有實際或潛在的已知危險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輻射、有毒物 品或爆裂元素或物質、環境汙染或毒物等。

  1. 委託人應保證使本室及本室主管、員工、代理人或包商不受下列事項的損害並加以補償:

9.1 因本室履行、意圖履行或不履行服務所致第三人之損失、損害或費用的索賠,不論其性質或原因為何,而超過4.2款所述單項服務賠償限額之部分。

9.2 本室因對委託人提供服務而蒙受之何損失或損害,並且此等損失或損害並非出於本室之錯誤、過失、或故意違約。

  1. 10.1委託人應於本室出示相關發票後,或在本室以書面同意的期間內,立即如數支付相關費用,否則應自發票日起按每月1.5%之利率加計利息至實際付款日為止。委託人同意並保證償還本室因提供履行服務而發生之一切合理支出。

10.2委託人不得因任何爭議、請求而扣留或延遲支付應付本室之款項,或以此等應付款項抵銷其擬向本室請求之款項。

10.3委託人如與債權人達成暫停償債安排、破產、負債大於資產、受清算管理、停業、或無法支付其應付本室款項之一或全部,本室得於委託人付清其應付本室之所有款項外加利息以前,暫停履行任何服務,並立即停止核發任何試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文件,並且不負任何責任。

  1. 委託人如不給付積欠本室之款項,本室得採取下述行動,並且此等行動不妨礙本室得依法或依本條款得行使之任何權力:

11.1不論係因契約或其他原因,於委託人積欠本室的所有請求或款項範圍內,本室對其送交進行試驗的所有樣品擁有一般及特殊留置權。

11.2在上述留置期間,本室有權對本室保管下的樣品收取合理的儲存費用。

11.3在不損害本室於上述11.1到11.2款下的留置權及其他權力的情況下,若對貨物的試驗、檢查或檢驗是在本室的場地進行時,於本室通知委託人領取其貨物(或其一步)後,委託人應於三個曆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不算)內將其領出。若逾此期間委託人仍未領取貨物,本室將以自身判斷將此貨物視為已被拋棄及/或銷毀。

11.4在不損害上述11.3款所規定權力的情況下,在委託人將貨物送交於本室場地以便進行服務,但之後未加以領取時,本室得以自身判斷將貨物(或其任何部分)儲存在本室的場地或其他地方並向委託人收取費用。

11.5本室向委託人請求的支出費用,包括本室處理貨物時所產生的所有合理成本(不管是因儲存、保險或是其他事項所致),且本室在此明確聲明對貨物投保綜合保險對本室而言相當合理,但並非強制性的義務。

11.6在不損害本室於上述11.1到11.5款下的留置權及其他權力的情況下,貨物的危險及所有權應始終為委託人所有。

  1. 本室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履行或完成已訂購或以協議的服務,委託人應給付本室:

12.1實際發生所有費用金額;以及

12.2按實際已履行之服務部分,依比例支付約定之費用或佣金;並且本室就此解除服務未執行部分或全部之責任。

  1. 除非本室服務履行後或於應完成服務而未完成之日起之12個月內提出訴訟,否則本室對委託人應免除就該服務因此而生之損失、損害或費用賠償責任。
  2. 若履行服務時需要意料以外的額外時間或成本,本室有權收取可合理反映上述額外時間及成本的額外費用。
  3. 本室提供服務的所有契約及本條款,皆應根據台灣法律解釋及管轄;就任何仲裁或訴訟程序而言,上述契約應視為在台灣簽訂及履行。若本條款中的任何條款在台灣法律下為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行性皆不受影響或損害。
  4. 對本室提供服務的條款或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主張,應由本室片面決定於台灣之法院或本室所選之其他國家的法院來仲裁決定。雙方得以合意指定一位仲裁人,若無法達成選定仲裁人之共識時,任一方得於發出共同選定仲裁人之書面請求後,要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指定一位仲裁人。仲裁應在台灣舉行。仲裁人應只有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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