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本室如因違約及/或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及技術而應承擔損失、損害或費用責任的索賠,不論其性質或原因為何,在任何情況下本室所應負擔之責任總額,將不超過引起此等索賠之特定服務項目按該契約規定應負費用或佣金的5倍,但對於任何間接或衍生性損失,包括喪失利潤,喪失未來可能交易,喪失產量及/或委託人因而取消以締結之契約,本室不負賠償責任。
4.3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室延遲或不能依約履行服務,本室將不負相關損失或損害責任,此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內亂、徵用、政府或國會通過之限制、禁令、法令、進出口管制、罷工或勞資糾紛(無論是否牽涉到本室員工)、工人或材料取得困難、機器故障、火災或意外等。發生上述事件時,本室得取消或暫緩任何提供服務的契約,且不負任何責任。
4.4本室如未能按照其預計時間完成服務之提供,對於委託人因此所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本室不負任何責任。
4.5委託人應認知樣品在本室或本室代理人或轉包商執行測試過程中,因必要之測試程序可能遭受破壞或毀損,本室將不負任何與必要測試相關作業而引起之樣品破壞或毀損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之相關法律責任。
4.6當委託人要求返還樣品時,本室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將不負任何返還樣品前之包裝義務,且本室決不對任何樣品運送過程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負任何相關法律責任。
5.2 對樣品進行試驗或分析後所作的報告、調查或檢驗證書中,只針對本室對樣品的具體意見,並不代表本室對樣品所屬之整批貨物的意見。
8.1確保及時給予本室指示,並附充分資訊俾便本室得以有效履行義務;
8.2本室所收受之文件如反映委託人與第三方間之約定或協議,如銷售契約、信用狀、提單等,此等文件應僅作為參考,不得據以擴大或限制本室所提供之服務或所承諾之義務;
8.3.事先通知本室與提供服務有關之所有實際或潛在的已知危險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輻射、有毒物 品或爆裂元素或物質、環境汙染或毒物等。
9.1 因本室履行、意圖履行或不履行服務所致第三人之損失、損害或費用的索賠,不論其性質或原因為何,而超過4.2款所述單項服務賠償限額之部分。
9.2 本室因對委託人提供服務而蒙受之何損失或損害,並且此等損失或損害並非出於本室之錯誤、過失、或故意違約。
10.2委託人不得因任何爭議、請求而扣留或延遲支付應付本室之款項,或以此等應付款項抵銷其擬向本室請求之款項。
10.3委託人如與債權人達成暫停償債安排、破產、負債大於資產、受清算管理、停業、或無法支付其應付本室款項之一或全部,本室得於委託人付清其應付本室之所有款項外加利息以前,暫停履行任何服務,並立即停止核發任何試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文件,並且不負任何責任。
11.1不論係因契約或其他原因,於委託人積欠本室的所有請求或款項範圍內,本室對其送交進行試驗的所有樣品擁有一般及特殊留置權。
11.2在上述留置期間,本室有權對本室保管下的樣品收取合理的儲存費用。
11.3在不損害本室於上述11.1到11.2款下的留置權及其他權力的情況下,若對貨物的試驗、檢查或檢驗是在本室的場地進行時,於本室通知委託人領取其貨物(或其一步)後,委託人應於三個曆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不算)內將其領出。若逾此期間委託人仍未領取貨物,本室將以自身判斷將此貨物視為已被拋棄及/或銷毀。
11.4在不損害上述11.3款所規定權力的情況下,在委託人將貨物送交於本室場地以便進行服務,但之後未加以領取時,本室得以自身判斷將貨物(或其任何部分)儲存在本室的場地或其他地方並向委託人收取費用。
11.5本室向委託人請求的支出費用,包括本室處理貨物時所產生的所有合理成本(不管是因儲存、保險或是其他事項所致),且本室在此明確聲明對貨物投保綜合保險對本室而言相當合理,但並非強制性的義務。
11.6在不損害本室於上述11.1到11.5款下的留置權及其他權力的情況下,貨物的危險及所有權應始終為委託人所有。
12.1實際發生所有費用金額;以及
12.2按實際已履行之服務部分,依比例支付約定之費用或佣金;並且本室就此解除服務未執行部分或全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