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中華民國 112年2月1日 (2023年) 經校長核定通過修訂「食品暨化妝品安全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訂條文:第2條 及 第11條。
🔗 相關連結: 食品暨化妝品安全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