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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低亞硫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加強食品添加物規格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配合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衛授食字第一○九一三○一五五九號令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中低亞硫酸鈉之規格標準,爰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低亞硫酸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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