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申請查驗之產品,其查驗規費,依本標準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2001445號令修正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