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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申請查驗之產品,其查驗規費,依本標準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2001445號令修正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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