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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桿菌科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桿菌科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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