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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ㄧ日生效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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